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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4 生效日期: 2006-03-1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6〕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备案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对尚未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规定、批准、颁布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实施后,即行废止。

  三、在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方的计量检定规程。
  (二)负责审批、编号、发布本地方的计量检定规程。
  (三)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备案要求。
  (四)组织本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工作。

  四、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按需要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发挥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听取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五、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对尚未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二)符合WTO/TBT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
  (三)符合JJF1002--1998《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要求。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批计量检定规程的同时,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备案要求,并递交以下资料各1份:
  (一)正式公函;
  (二)计量检定规程文本;
  (三)编制说明书;
  (四)备案报表(见附件1)。

  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必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并在接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确认备案通知》(见附件2)后,方可生效实施。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的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公告并在网上公示。

  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废止计量检定规程,应当在停止执行前以公函的形式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说明废止的规程名称、编号、停止执行的日期,以及废止的原因。

2006年3月14日

附件:1.备案报表
1.申请备案单位名称:
2.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3.起草单位名称:
4.备案检定规程名称:
5.规程内容概述:
6.备案的相关文件:
7.拟批准日期:
8.拟实施日期:
附件2:确认备案通知
   单位:
  你单位关于    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申报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同意予以备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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