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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38号文件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6 生效日期: 2004-05-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4]32号

青政办发(2004)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加强投资宏观调控是中央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重要性,既要高度重视和解决投资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又要努力工作,做好投资方向引导,正确处理好清理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发展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投资项目,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程序办事,决不允许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促进发展”的原则,扎扎实实、全面细致地抓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二、清理的范围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重点清理的项目:(1)在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不在清理范围的项目:农林水利、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

  三、清理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高尔夫球场等项目,年内不再受理新项目立项,不办理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五、工作方式
  (一)区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清理;市属项目由市直部门或单位负责清理。
  (二)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国土、建设、环保部门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检查;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检查。
  (四)由市计委牵头,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建委、市经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各区市也要抓紧组成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

  六、工作进度
  (一)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市直各单位务必在2004年5月20日前、各区市务必在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市计委。内容包括:(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二)市计委要在5月26日一6月10日期间,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结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形成清理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国家发改委。全市上下要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清理任务,以迎接国家抽查。
  (三)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如实上报清理结果,绝不允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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