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17号
沈阳兴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兴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帐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会计代理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应经协商,签订书面会计代理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会计代理服务内容及责任:
(一)代理记帐方式。代理记帐方式分为复式记帐和简式记帐。具体规定按《会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代理记帐服务责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代理记帐服务收费标准:
1、会计代理服务实行简易记帐的,每户每月不得超过40元;实行复式记帐的,每户每月不得超过80元。
2、会计代理服务实行复式记帐的,年生产或营业销售收入200,000元至360,000元部分,每户每月不得超过200元;年生产或营业销售收入360,001元至600,000元部分,每户每月不得超过400元。600,001元以上部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3、为委托人提供经营情况分析,经营发展咨询收费按书面协议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4、销售企业使用的各种帐目、表格、手册有物价部门定价的,按制定的价格执行;没有物价部门定价的,按印刷标价执行。
会计代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持此批复,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此批复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如需继续执行,可在试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