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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兴顺会计服务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17号

沈阳兴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兴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帐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会计代理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应经协商,签订书面会计代理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会计代理服务内容及责任:
  (一)代理记帐方式。代理记帐方式分为复式记帐和简式记帐。具体规定按《会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代理记帐服务责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代理记帐服务收费标准:
  1、会计代理服务实行简易记帐的,每户每月不得超过40元;实行复式记帐的,每户每月不得超过80元。
  2、会计代理服务实行复式记帐的,年生产或营业销售收入200,000元至360,000元部分,每户每月不得超过200元;年生产或营业销售收入360,001元至600,000元部分,每户每月不得超过400元。600,001元以上部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3、为委托人提供经营情况分析,经营发展咨询收费按书面协议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4、销售企业使用的各种帐目、表格、手册有物价部门定价的,按制定的价格执行;没有物价部门定价的,按印刷标价执行。
  会计代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持此批复,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此批复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如需继续执行,可在试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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