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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1-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业厅组织认定了5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并颁发了证书。现予公告。
  辽宁省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名单
  一、何为无公害农产品?
  所谓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
  (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有什么要求?
  (1)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需一并递交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4)产地环境说明;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其他有关材料。

  五、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省内本行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同意后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环境、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已被认定的产地被污染或使用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时,应如何处理?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3)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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