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自199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鉴于各单位已按1988年《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议制度》建立了1998年新账,并进行了会计核算,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经费会计制度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中所列会计科目,建立1998年新账。
二、将原“个人住房资金”、“缴存公积金”科目余额及与“个人住房资金”相应的结存资金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个人住房资金”余额大于“缴存公积金”余额的,其差额作为“暂存款”处理;“个人住房资金”余额小于“缴存公积金”余额的,要查明原因,补记有关支出科目。
三、结转1998年各科目年初余额。
㈠根据1997年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将原制度各科目余额结转为相对应的新制度会计科目余额。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项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借入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
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7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7年经费余额)与“拨出经费”科目中拨付所属单位1997年度的累计拨出经费(含1997年部分)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科目。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拨1998年度的经费仍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凡是预收拨入下年度经费通过“经费暂存”科目反映的,应将其转入新年度“拨入经费”科目。
将原“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资金收入”、“住房基金结余”、“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
5.其他科目的结转
将原“应缴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㈡根据结转后的新制度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
㈢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列各科目余额计入1998年新账。
四、结转1998年1至6月份各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
㈠于6月份月末日办理1998年各总账的结账,结出各总账账户的收付方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编制出“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费收支汇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住房基金收支明细表”。使用多栏式账簿的,应结出各专栏的累计发生额。
㈡根据附件2“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和附件3“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所列的新旧会计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的对应关系,分别按新科目调整出1至6月份的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将有关数字分别记入新账1至6月份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栏,以及相应的多栏式账簿各专栏。
明细账也应根据总账科目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
㈢原制度运用类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将原“经费支出”科目的“税务机构经费”和“税务业务费”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和“转拨地税”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
2.将原“预算外支出”科目的“机构经费”、“税务业务费”和“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其他支出”科目。
3.将原“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购房支出”和“建房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
4.“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结转到新会计制度对应科目的借方;其收方,结转到对应科目贷方。
㈣“专用基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支出”的结转。
“专用基金收入”当期发生额的“职工福利提存”部分结转到“暂存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部分结转到“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
“专用基金支出”当期发生额的“职工福利支出”部分结转到“暂存款”科目的借方,“购置费支出”部分结转到“税务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
㈤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结转到新会计制度对应科目后,编制出1998年第二季度“资产负债表”。
五、在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完成并记入新账后,各单位作以下会计账务处理:
凡是1998年1至6月份在预算内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存“住房基金收入”并在“住房基金支出”科目列支个人住房资金的,应根据预算内“住房公积金”提取数调减新账“其他收入——其他(住房基金收入转入时的住房公积金数)”和“税务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提取时的列支数)”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收入——其他
贷:税务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
六、单位原账簿于1998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账簿与各单位编制出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科目年初余额衔接表”、“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及1998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待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与1998年其他会计档案归并存档。
附件:(略)
1.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地额结转表
4.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