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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4]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限期恢复撂荒地生产
  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耕地撂荒问题。县、乡政府要抓紧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一次彻底的耕地利用情况普查,摸清耕地撂荒底数,查清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确保在今年春播全部恢复生产。各级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帮助农民解决春耕生产和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检查,一块地一块地的落实,保证撂荒地全部恢复春耕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对可耕地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尽快研究制定增加土地投入的鼓励政策和禁止耕地撂荒的有效措施,增强农民保护耕地的自觉性,杜绝耕地撂荒行为,做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

  二、依法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防止土地撂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的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严禁非法征用、买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逼迫农户交出承包地;严禁圈而不建、开而不发造成耕地荒芜;严禁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和缩短承包期;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或抵顶欠款;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收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及时收回并重新发包。对因当地农民不愿种地而撂荒的,乡村可提供优惠条件,统一到外地招募农民进行耕种。凡是因为土地承包政策不落实,强迫或者阻碍农户流转承包地以及圈占农村承包土地而荒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搞好协调服务
  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撂荒耕地的不同原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得力措施,搞好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协调服务。对无钱购买种子或者因自然灾害而撂荒的,要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政府救济或者群众互助恢复生产;对因土地生产力低而撂荒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增加中低产田改造的投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对因无劳动能力或者全家外迁的,可以在与农户协商并妥善解除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由发包方依法收回重新发包,也可以动员其自愿流转或者代耕。
  农村金融部门要为撂荒地复耕提供小额贷款。种子、土肥、环保、植保等部门要尽职尽责,为恢复撂荒耕地生产提供种植技术、耕地保护和购买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加强粮食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恢复撂荒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保证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撂荒地尽快恢复生产,适时播种。
  要充分认识加强粮食工作、恢复撂荒地生产的重要意义,狠抓政策措施的宣传落实,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抓紧各项政策措施的细化和实化,确保中央和省里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村、户。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搞好宣传,并通过印发明白纸、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鼓励粮食生产、严格耕地保护的有关政策,增强基层干部及农民群众爱惜耕地、用足用好土地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要切实抓好督促检查。按照职责分工,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近期要组织专门督查组,到各地检查督促撂荒耕地恢复生产的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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