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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 2002-01-19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3/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一、在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中,以下簡稱總表,增設三個有關地面流動電話服務和點對多點微波分配系統、編號分別為1571、1584和1604的項目,其內容如下:

1571 B.3.2.3 - 預付SIM咭 

咭面值或充值金額的百分之十

1584 B.3.6 - 流動電話特別號碼(12) 

2000/每個號碼

B.7 - 點對多點微波分配系統

 

1604 B.7.1 - 中央站或轉發站(21)

 獲分配的頻帶寬(kHz)x2

二、總表中關於第1584項備註(12)之文本修改如下:

(12) 特別號碼不得轉讓,並在停止使用時退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三、在總表中加入以下備註:

(21) 如於一年內有增加頻帶寬,則增加部份之收費按此公式及隨後月數與每年十二個月之比例徵收——不足一月亦作一個月計算。豁免外圍接收站的年度經營費用。

 

第二條
重新公佈

 

在附件中重新公佈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所核准之總表全文,其中包括本行政法規所引入的修改以及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十二月十三日第107/99/M號法令、第38/2000號行政法規、第1/2001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01號行政法規所作出的修改。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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