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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快速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灾情突发事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9 生效日期: 2004-03-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4]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快速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处理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重要性的认识。处理好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对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对一旦发生的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确保能够及时、迅速地报告和处理。

 

  二、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迅速处理的同时,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值班室,确保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如通讯方式变更要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确保政令畅通。

  四、要建立政务值班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瞒报、漏报及延误处置时机等问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政务值班工作特别是对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市政府值班室要加强对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通报政务值班情况。

  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值班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值班规则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值班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务值班人员快速有效处置各类问题的能力,确保值班工作万无一失。

  六、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务值班设备设施的投入,设立政务值班室,配备具备录音功能的固定值班电话,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要坚决纠正个别单位以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的做法,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对政务值班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政务值班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务值班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是否得到及时报告和处理;值班通讯工具是否畅通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情况要于2004年4月1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值班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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