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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 2006-03-0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3年组织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卫生部机关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试行该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总结摸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根据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我部对原有试行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地要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在公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注意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并及时、准确地宣传有关科普知识。

  三、卫生部和各地、各单位间建立快捷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协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办公室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机构间建立工作联系网络,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卫生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法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本方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一、分类分级标准
(一)法定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其他三级分类标准略,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二、发布内容
(一)法定传染病疫情。
法定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甲、乙类传染病发生的总体情况、重大疾病的分布情况,重大疫情的控制情况以及丙类传染病的基本情况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
以个案形式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
以总体形式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主要包括:急性重大传染病、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包括发生各类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起数、涉及的发病和伤亡人数、应急处置情况等。
三、发布制度
(一)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卫生部以月报、年报方式在《卫生部公报》和卫生部网站上公布我国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必要时授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卫生部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情况,每年的2月10日前公布上年度情况。根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监测结果,如果发现冬春季的呼吸道传染病、夏秋季的消化道传染病疫情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以上标准,应增加相关传染病疫情公布的频次,必要时实行疫情每周发布制度或每日发布制度。
卫生部定期发布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主管业务司局提供,经主管司局长审定后,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对外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月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发布本辖区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具体发布时间、方式和程序自行确定。必要时,可实行相关传染病疫情周发布和日报发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卫生部领导、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新闻报道领导小组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新闻发布,并对中央新闻单位重要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辖区内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地方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向社会发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辖区内发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释疑解惑,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的科普教育工作。
2、预警信息
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和预测,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和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控和预防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保障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发布前通报制度。
对于及时发布的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卫生部在发布前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各地在发布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卫生部,以便卫生部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告知港澳台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对于其他法定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卫生部和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外发布前,也要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互通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相邻的省份通报,共同做好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有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规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和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及时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防控、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开展的工作,准确宣传有关防控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和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科学应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密切关注媒体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安排和协调记者的采访活动,审定有关稿件。对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有关采访活动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加强舆情收集,有针对性的解答公众的疑惑,发现错误或片面的报道倾向时,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迅速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不实报道和谣言,防止媒体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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