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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 2000-06-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51元、副署长141元、司长131元、副司长122元、处长114元、副处长106元、科长98元、副科长91元、科员85元、办事员79元、高级技师106元、技师97元、高级工88元、中级工80元、初级工72元、普通工66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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