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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报送硕士点材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 2002-12-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辽学位[2002]19号

省内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报送硕士点材料的通知》(学位中心[2002]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规范整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1、《申请增列硕士点名单汇总表》与《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的合订册一式三份。
  2、《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一式三十份。
  3、数据文件ZLSSD.DBF一式二份。
  4、各单位须于2003年1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达我委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24-86907178,电子信箱:lnxwb@163.com。

  三、收费标准及办法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精神,请各单位按照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第九次学位授予审核收费的通知》(学位中心[2002]66号)要求的收费标准缴款。
  1、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一级学科博士点、博士点的单位请按照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要求的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和收费时间将评审费统一汇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申请增列硕士点的单位除按照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要求的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和收费时间汇款外,还须按每个二级学科、专业点600元标准,将评审费于2003年1月20日前汇至辽宁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评估中心
  开户行:中信皇姑支行
  帐 号:72214-1-01-826-000387-36

附件: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报送硕士点材料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报送硕士点材料的通知
学位中心[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02]50号)精神,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以下简称“评估所”)承担本次学位授权审核的通讯评议工作。现将报送申请增列硕士点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请增列硕士点名单汇总表》(见本通知的附件,以下简称“硕士点汇总表”) 一式二份,硕士点汇总表中硕士点按二级学科代码递增的顺序填写(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学科的,填写一级学科代码和名称);《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见学位[2002]48号文件附件三表三封面后首页,以下简称“硕士点数据表”) ,每个硕士点一式二份。按硕士点汇总表中硕士点的顺序分成二套,与硕士点汇总表一起分别装订成册。每册均含硕士点汇总表和硕士点数据表,首页(不加封面)为硕士点汇总表。
  2.《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见学位[2002]48号文件附件三表三,以下简称“硕士点简况表”)一式二十份捆成一捆,硕士点简况表按硕士点汇总表的顺序交送材料。
  3.数据文件ZLSSD.DBF(见学位[2002]50号文件附件二)一式二份(分别复制到二张软盘上),字段名、类型、长度等必须标准规范并与FoxBase或FoxPro相兼容,内容来自硕士点汇总表和硕士点数据表。
  4.各种表格均以原样、A4纸规格装订,其中各类汇总表与数据表合订时,只需在左上角订装一次。不要附加封面或塑料外皮,更不要附加要求以外的材料。于2003年1月20日前送达评估所,逾期未到不予受理。由于份数不足、字迹不清或缺页漏字等原因,而影响正常评审的责任自负。
  5.申请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的收费标准(只含通讯评议费)为每个学科、专业点600元,其中不包括省级学位委员会(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审核所需的评审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可根据有关文件自行确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其他有关交费要求见《关于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收费的通知》(学位中心[2002]66号)文件。
  邮政编码:100084
  通讯地址:北京市清华大学(东门外)科技园学研大厦A201评估所
  联系电话:010-62773576、010-62773577 传真号码:010-62782214
  附件:申请增列硕士点名单汇总表(略)

                                                                       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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