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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商厦(写字楼)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2]122号
各市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启动,我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商厦、写字楼功能,提高生活和办公质量,促进住房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物业收费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协议向业主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物业收费的支出范围超出国家规定;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小区、商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对此,业主和产权使用人有一定的反映。为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做到质价相符,保障物业服务和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是物业收费的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物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收费由各市物价局负责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程序。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必须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宜。未在协议中签订物业收费标准的,物价部门不予审批。
  三、新建的住宅小区且物业管理委员会竹未建立的,物价部门可根据小区建设规模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能力制定临时物业收费标准。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后,方可正式履行价格审批程序。临时物业收费标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物业管理企业对商厦、写字楼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必须事先充分征求业主及产权使用人的意见,并与业主及产权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宜,方可据此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审批手续。严禁物业管理企业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型、按等级管理。各类型、等级的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或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物价部门制定公布。物价部门负责具体考核评定各住宅小区应当属于哪一类型和收费等级,坚持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质优价,保持合理的等级差价。
  六、对引入市场竞争,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各类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如果在招投标时已经议定收费标准的,以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成本费用构成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号文件规定,对扩大范围超出规定的支出,物价部门在核定其收费标准时应予剔除。并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八、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并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物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费收支情况.
  九、物业管理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重,向业主、产权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业主、产权使用人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每年一季度前携带上年度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验证。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年度未经验证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业主、产权使用人有权拒付。
  十一、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查处:对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做好物业服务和业主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指导工作。
  十二、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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