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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工作,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搞活国有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负担的各种收费过多过重,影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都应采取措施,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合理负担,社会中介组织也应积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

  二、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办事处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一)评估收费。资产评估收费、土地及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评估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按现行各挡的差额计费率75%计取;评估标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现行规定的差额计费率70%计取。
  (二)公证收费。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时及股权转让的经济合同,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按现行各挡的差额计费率75%计取;标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现行规定的差额计费率70%计取;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部分,按现行各挡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5%计取;标的额400万元以上部分,按现行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5%计取。
  (三)审计、律师服务费,按低于现行收费标准的30%以内的幅度确定;各地也可本着有利于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的原则。将按服务标的额比率收费改为按件定额收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证券交易、拍卖、咨询、代理、鉴证等其他中介服务收费,能否优惠及优惠幅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

  四、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按照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委托开展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收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五、各地要将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凡已明令取消的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予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变换名目以中介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

  六、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加强对本地区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5年。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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