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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 2000-05-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全面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半年编制一次合并会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格式暂按《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11号)规定的格式编制。
  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从今年开始按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编制说明》要求试编合并现金流量表,并注意探索编制方法,积累经验,为正式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打好基础。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通知。
  为全面反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并会计报表种类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
  1.本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2.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损益表,包括:
  1.本币合并损益表;
  2.外币合并损益表;
  3.本外币合并损益表。
  (三)本外币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合并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3.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和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机构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经济实体;
  2.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5.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分支机构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的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纳入合并范围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我国现行规定不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进行调整,以保持一致。

  四、会计政策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会计政策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一致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如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权益性投资的反映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反映。

  六、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编制外币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于美元以外的各种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应将其各项目数额折算为美元,以折算后的会计报表编制外币合并会计报表。
  编制本外币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于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应将其各项目数额折算为人民币,以折算后的会计报表编制本外币合并会计报表。
  外币会计报表折算,除所有者权益和拨入营运资金项目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其他项目均采用期末(6月30日、12月31日)汇率进行折算。
  折算中发生的差额,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列“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不计入当期损益。

  七、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抵消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抵消下列项目: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债权债务项目,主要包括存放系统内款项与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借出与系统内借入、预缴上级行利税与预收下级行利税、拨付营运资金与拨入营运资金等;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总行、境内外分支机构)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债权债务项目,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与预付账款、应付债券与债券投资等;
  (四)其他应予以抵销的项目。

  八、合并损益表项目抵消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损益表时,应抵消下列项目: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权益性资本投资收益项目;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相互之间资金往来形成的内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与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与联行往来利息支出等;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总行、境内外分支机构)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收入和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内部业务收入与内部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项目、内部投资收益与利息支出等;
  (四)其他应予以抵销的项目。

  九、其他事项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除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机构名称、业务性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持股比例;
  (二)根据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机构名称、业务性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三)纳入合并范围的机构增减变动情况;
  (四)根据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外投资额前十名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机构名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持股比例、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年度净利润;
  (五)出现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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