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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2-11-27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11月27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5日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听取和审议沈阳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沈阳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沈阳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三)听取和审议沈阳市200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沈阳市200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沈阳市2003年预算(草案),批准沈阳市2003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四)听取和审议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五)听取和审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六)听取和审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七)选举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沈阳市出席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教科文卫、民族华侨外事、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八)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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