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2]118号
本溪市物价局:
《关于本溪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本价发[2002]121号)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29号)有关规定,经核查,同意本溪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费(含考前辅导费):每人次90元。
3、场地驾驶考试费:不分车型,每人次200元,摩托车每人次60元。
4、道路驾驶考试费:汽车类每人次60元,摩托车和其它车型每人次40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按辽价发[2002]29号文件执行。
三、本批复有效期从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