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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5 生效日期: 2004-01-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4]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局已以鲁国税发[2003]146号文件转发各市。根据《通知》规定要求,对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细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款“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细化标准问题。
  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可按《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附件一,即《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所列明的相应企业掌握。具体为:十三项信息产业所列的64类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电子生产企业;十六项化工所列22类产品的化工生产企业;十九项医药所列34类产品制造的医药生产企业;二十项机械所列的71类产品制造的“母机”生产企业;二十二项船舶业所列的8类船舶产品制造的船舶工业企业;二十三项航空、航天所列的12类产品制造的飞机制造企业;

 

  二、关于《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的细化标准问题。
  (一)对促进科技进步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是指符合《目录》中所列的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中,用于项目实施的关键设备。
  (二)关于促进环境保护的关键设备,是指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00一年第23号)中所列设备。
  (三)对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的细划标准,由市级国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上述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标准,以后国家如有新的修订,可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四、企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审批取消后的税务管理。
  (一)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按规定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可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办法,并在每年第一季度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详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备案资料应包括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名称、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内容。企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以及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发生改变,应当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二)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要纳入税收征管档案;同时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不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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