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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3]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对政府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反映了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等权力运行规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政府公共职能,使市场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打破行政垄断,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03)23号文件精神上来,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保证《行政许可法》这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场攻坚战,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部法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在其正式施行前,尚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为《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拟订《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切实抓好落实。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座谈会、街头咨询等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重点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有关具体规定。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依法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夯实《行政许可法》施行的基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及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清理工作由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各市要按时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予以纠正;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依法收回行政许可权;对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按照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由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各市要按时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要抓住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利时机,通过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上岗培训,切实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的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许可实施工作。
  (四)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收费,保障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是针对多年来行政审批制度中普遍存在的揽权推责、利用行政许可的权力谋取小团体利益等弊端而作出的规定,是保证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将促进政府改变管理方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加快职能转变。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以及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清理工作由各级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在2004年7月1日前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清理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尽快研究和建立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给予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2004年财政预算要作出相应安排。要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
  (五)强化行政许可监督与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行政许可法》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分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制度,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属地管辖和举报等方式,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这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以及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要加大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特别是对有关行政许可内容的审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高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创新行政许可监督机制。

 

  三、抓好《行政许可法》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诸多新制度得到正确实施
  《行政许可法》按照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信赖保护等原则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的有关设定权限的规定,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改变经济社会事务中一出现问题就求助于行政许可来管理的现状。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努力树立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和完善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不予行政许可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听证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权力,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集中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适应了依法约束政府行为、规范公权力的本质要求,表明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展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和魄力,蕴含了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基本理念。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职责,切实担负起清理和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选拔、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要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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