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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 2001-03-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对预算分配权的监督制约
  (一)严格预算编制。
  1.坚持预算编制原则。各级国家税务局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的原则。上级单位预算安排应保证下级单位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基建支出不得挤占正常经费支出。上级单位对拨给下级单位的各项补助经费不准越权分配,也不得干预下级单位的资金分配。
  2.严格预算编制程序。财务部门提出预算的初步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预算须经以下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会同技术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后,报财务部门纳入单位预算。
  3.严格资金归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的,一经查实,按“小金库”处理,予以没收。
  (二)严格预算执行。
  各单位对批准执行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行事。
  二、对资金使用权的监督制约
  (一)银行帐户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性预算资金存款帐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开户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资金拨付管理。
  1.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经费管理办法和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拨款的,应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办理。
  2.严格拨付款手续。资金拨付应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进度拨付,要有规定的审批手续,防止资金审批失控。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资金。
  (三)借款管理。因特殊情况单位资金运转不畅时,可向上级主管单位借款,但不准越级借款,不准向同级单位借款,不准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也不准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额度。项目完成后,要向上级单位报送专项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报告。
  三、对基建项目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一)严格基建立项审批手续。基建项目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不得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设计方案、预算的,应按国家和总局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不准擅自决定实施。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领导。有基建项目的单位要根据工程量的需要,成立由局领导、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基建项目领导小组,或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工程设计、施工和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2.加强工程监理,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严格技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4.项目竣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项目的财务审计,如本单位财务力量不足,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四、对固定资产处置权的监督制约
  1.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固定资产。
  2.出售的固定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逐步实行拍卖。
  3.撤消或合并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造册,并将处置意见报上级单位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单位所有,按有关规定登记入帐。
  五、对大宗物资采购权的监督制约
  (一)实行公开招标。服装制作、票证印制、大宗物资采购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总局规定的采购目录内的物资,如汽车、计算机类设备由各单位根据需求层层报总局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二)成立招标评标工作组。有采购权的单位要组成招标评标工作组,招标评标工作组由财务、使用、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三)规范招标和采购行为。招标采购过程应规范运作,任何人不得干预招标工作,更不得搞假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投标价格和评标结果。
  六、建立财务内控制度
  (一)加强财务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加强考核。各单位必须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内控制度、稽核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
  (二)明确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钱和物必须分别管理。出纳不得兼管内部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账户的登记工作。
  七、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经费分配情况公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经费分配制度,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和办法,并将经费分配情况在本地区范围公开。
  (二)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本系统和本级机关的经费收支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每年公布一次。
  (三)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公开。本单位大宗物品的购置、服装制作、工程服务和计算机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及服务等采购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开。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标的、评标情况等。
  (四)基建情况公开。基建项目开工前,将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开。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工程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遇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调整投资规模或预算,也要在本单位公开。项目竣工审计后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五)固定资产情况公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对本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在用、出租、闲置)、职工住房(按房改政策未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车辆、办公设备等变动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八、加强财务审计监督
  (一)充实财务审计人员。省、市(地)级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财务审计人员,县级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设置兼职财务审计人员。
  (二)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对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和下级单位预算、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上级单位必须加强对下级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审计工作的质量。
  2.建立上下级工作联系制度和审计问题纠正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的内部审计总结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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