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注税管发[2002]9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提高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于2002年11月初至2003年1月底对全市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及期限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2002年度执业情况。
二、年检内容
事务所的自然情况、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财务管理以及股东变化情况等内容。
三、年检标准
1、执业资格。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年税务代理收入低于10万元的,均不予通过年检。
2、执业质量。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定的,执业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或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或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或不予通过年检。
3、财务管理。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支出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基金是否按要求足额提取;是否使用税务代理专用发票,有无使用其他票据,另设一套帐的现象,有无隐瞒转移代理收入的行为;是否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等;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4、股东、法人代表及有关事项的变动。事务所性质的改变、名称的更改、法人代表的更改、股东的变动,未按程序和规定报批的,不予通过年检。
5、无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事务所不予通过年检。
四、要求(一)事务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按检查的各项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如实提供资料。(二)认真填写《年度年检报告》。经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在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三)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管理中心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暂停执业进行整改;吊销执业证的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事务所视同年检未通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