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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8 生效日期: 2000-05-18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随着社会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近几年来,我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已建成各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1100多个,为保障车辆技术状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但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权方面仍然存在首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和加强行业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根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发展现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的宏观调控。凡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站技术条例》(GB/T17993-1999)要求,设置简陋、人员素质低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在2000年底前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目前正在筹建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现在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凡经营规模、资金、人员配备、质量保证制度等未达到相应在级别标准的,一律不允许开业。

  二、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质量监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检测设备管理并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检测车辆,以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汽车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大纲》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岗位培训教材》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三、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注重发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维修质量监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及接受委托进行专项检测等作用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要下大力气,集中力量解决目前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作业中存在的诸如不按标准检测、只收费不检测、收费属性混乱等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按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据此对本地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收费予以规范,切实解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性混乱的问题。

  四、加强汽车检测设备的定期检定工作
  为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汽车检测设备必须实施定期检定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并将其列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根据目前汽车检测设备的制造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执行情况,现暂定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汽车底盘测功机、轴(轮)重仪、制动检验台、汽车侧滑检验台、汽车废气分析仪、柴油机烟度计、前照灯检测仪、车速表检验台、车轮动平衡机共10种检测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可按照《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80号)的精神,自主选择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站进行设备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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