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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5 生效日期: 1999-08-15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9]93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性
  我省民族地区有21个县(市)、30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1%,国土面积1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8.7%,民族地区经济在全省经济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地区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近5年,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年递增15.6%,地方财政收入年递增12.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530元。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有了长足进步,临夏、永靖、天祝、张家川、迭部、合作、夏河等县实现了“普初”,肃北、肃南、阿克塞县和临夏市实现了“普九”。
  目前,民族地区改革深入,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由于自然、历史原因和经济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与全省的差距仍然较大。1998年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仅44.6亿元,财政收入4.0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89元,还有37万人没有解决温饱。二是民族地区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薄弱。工业起点低、规模小,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农牧业生产条件落后,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三是文化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科技人才缺乏,青壮年文盲率高,学龄儿童入学率较低,有10个民族县尚未实现“普初”。四是地方财政困难,财源建设后劲不足,18个县(市)为财政补贴县,财政自给率仅30%。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不断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各民族共同富裕了,就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会大大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讲话精神,把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心。要充分认识到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全省第二步战略目标;没有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就不可能保持全省的社会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基本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终实现。
  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目标
  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近几年应集中力量,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改造现有县乡村道路,本世纪末实现乡乡通公路、90%的村通车。
   2.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资金到位,按期发挥效益。用两年时间改善民族县县城供水状况,让城镇居民饮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解决贫困乡村人畜饮水困难。
   3.本世纪末解决村村通电问题。对于大电网覆盖不到的牧区村,利用太阳能、风力发电、光电照明等多种形式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用电问题。
  (二)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1.加快农田基本建设步伐,下决心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近5年,临夏州“坡改梯”每年要达到12万亩,实现人均1亩梯田。
   2.继续搞好集雨节灌工程,本世纪末农村贫困户户均2口水窖,人均0.5亩集雨补灌地,解决干旱山区缺水问题。
   3.搞好经济林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本世纪末户均达到1亩经济林,增加农民收入。
   4.加快牧区草场承包步伐,多渠道增加草原建设、草场围栏、畜种改良的投入。逐步改善牧区牲畜饮水状况。加强草原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三)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财源建设步伐
   1.加快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伐,拓宽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大资源开发性项目的投资,积极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布局,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2.培植地方财源。每年筛选一批效益好的项目,省级财源建设资金给予重点支持,不限比例。培养一批利税大户,缓解民族地区财政困难。
   3.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开放型、规范化的市场网络。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解决农牧民买难卖难问题。
  (四)促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1.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教育资金要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强牧区寄宿制教育和山区复式教育。本世纪末,除碌曲、玛曲、积石山、东乡县外,其他民族县(市)实现“普初”和扫除文盲。
   2.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按照省上制定的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抓紧实施,初助资金要高于其他地区,逐步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3.加强“科技扶少”工作。省级科技部门要为民族地区安排一批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帮助搞好产品开发和项目论证,每年组织两次科技下乡活动。
  三、实行特殊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加快民族地区对外开放步伐。对未开放的民族县,按程序报批,逐步对外开放。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设立天祝县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
  (二)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加大民族地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入。在项目筛选、资本金和贴息指标安排上予以照顾。
  (三)“两州扶贫开发资金”到期后,要积极向中央申请继续延长。省上配套的各1000万元延续到2005年。从明年开始到2005年,省财政给张家川、天祝2个自治县每年各安排20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给肃南、肃北、阿克塞3个自治县每年各安排100万元开发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下达。继续争取中央援藏资金,扶持我省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省级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对停止采伐后财政减收的民族县,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定,省财政给予资金配套。落实祁连山水源涵养林水资源补偿政策。
  (五)鼓励省内外客商到民族地区投资开发。凡民族地区以外的客商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返还所得税。从事资源开发的,5年内返还资源税。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六)缓解民族地区财政困难,逐年提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其中政策性转移支付要保持一定的额度。省级财源建设项目和发展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民族县(市)财政实现动态扭补后,所享受的照顾政策比其他县多延长2年。
  (七)鼓励民族地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兴办乡镇企业。设立区域性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担保基金。对新办乡镇企业的贷款,由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3年内给予贴半息扶持。
  (八)加快发展民族基础教育。重点扶持办好牧区寄宿制小学,在现有基础上,牧区乡视需要可再改建一所寄宿制小学,办好边远山区村学和教学点,切实解决适龄儿童入学难问题。资金由省上给予适当补助
  (九)进一步做好对民族地区的帮县扶贫和扶教工作。帮扶单位要明确任务,确定目标,限期脱贫,不脱贫不脱钩。对国列贫困民族县逐年增加扶贫资金。在天津市与我省的经济协作县中,增加民族贫困县。
  (十)扶持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2年内实现村村通广播,村村通电视。对民族州、县实现“村村通”的经费补助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的制作与播放,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技术援助活动。
  (十一)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挂职锻炼。每年分期分批从民族县(市)选派县、科级干部到省级厅局挂职锻炼和到沿海发达地区培训,培训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审批。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加快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全省大局,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有关部门要提了具体的贯彻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民族地区各级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从本地实际出发,理清思路,制定规划,带领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快发展。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要进一步重视民族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本《通知》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由省计委和省民委负责分解、协调、检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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