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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充分地、正确地行使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经一九八一年三月七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天津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即行废止。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