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字[2000]第72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此通知。
附件: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