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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全省印刷业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4 生效日期: 1999-05-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为了保证印刷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由全省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98年12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对全省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目标
  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印刷经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特别是要把查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作为重中之重;对印刷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和审批,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结合清理整顿,打击制黄贩黄和制贩非法出版物以及盗版盗印的犯罪团伙,打击伪造票证以及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有效遏制各种非法印制活动。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省所有印刷企业,包括所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含打字、复印)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

  三、印刷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出版物印刷企业基本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4、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40万元,具备必要的出版物印刷及装订设备,必须具备1台以上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遵纪守法,生产有序,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7、年出版物印刷产量标准:国家级定点企业不低于5万令,省级定点企业不低于2万令,许可证企业(非定点)不低于0.5万令;
  8、产品质量标准:印制的产品达到合格品以上的标准,国家级定点企业每年必须有1种以上部优产品,省级定点企业每年必须有1种以上省优产品。
  (二)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基本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固定资产净值: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低于4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20万元,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10万元左右;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厂房建筑面积: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10平方米左右);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精干,物流有序,纪律严明,环境整洁,遵纪守法;
  7、印制的产品达到合格品以上标准。

  四、政策和要求
  1、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办有关文件精神,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各地、州、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地、州、市的文化出版局(处)。
  2、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建各类印刷企业。整顿期间,已到期的“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暂不予换发,旧证延用至统一核换发证照阶段。
  3、已建各类印刷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厂房、设备给非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印刷经营。要严格按印刷企业基本条件,清理淘汰被压缩企业的落后设备,淘汰的设备就地监督回炉销毁,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卖。一个单位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印刷企业的,要予以压缩,只允许保留一个印刷企业。
  4、省内所有印刷企业要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于1999年5月31日以前到所在地(或县)级新闻出版部门接受审查,并如实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不填调查表的视为自动弃权。
  5、对经批准保留的印刷企业,要填报《印刷企业登记表》。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予以审批,重新核发“印刷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6、对未按本《公告》要求接受管理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组织领导
  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省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特设举报电话:(0931)8813529。各地、州、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出版局(处)。
  特此公告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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