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4 生效日期: 1998-07-0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有关出口货物未实际运至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出现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二是个别企业无货先报关出口,造成出口报关4、5个月以后有关货物才实际离境。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报关管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根据《海关法》第 十七 条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口报关时,海关应查明有关出口货物是否已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否则,海关不得接受其出口报关。对企业谎报出口货物已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监管地点,关员接受其无货申报的,除对有关企业比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七)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有关关员的行政责任。

  二、各关对本关区出口报关管理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立即整改,坚持杜绝接受无货申报出口事故的发生。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1998年7月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