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1-22 生效日期: 1984-11-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4]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试行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津政发(1982)28号),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使 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注意用其所学,发挥其专长。原是工人,符合干部条件而工作又需要的,可以吸收为干部,提干手续按市人事局、二教局津人(1983)53号文件规定办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如系非在职人员,可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各用人单位(有关区、县、局)将录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计划报市从事局综合平衡,各用人单位如有编制和增人指标,即可按市人事局的平衡意见,具体组织录用工作。通过必要的专业考核、政审、体检,符合干部条件者,按照市人事局津人(1983)6号文件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

  二、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其工资低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的,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工作满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国家工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等)改按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其他在职人员仍实行见习期一年,工资低于高等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的,专科学历的改按三十九元执行,本科学历的按四十六元执行;见习期满按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定级。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属于非在职人员录用为干部的,试用期一年,专科学历的试用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三十九元,本科学历的试用期间发给临时工资四十六元;试用期满按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转正定级。

  三、工资待遇执行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其工资改定为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时间,从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之月起执行。非在职人员录用为干部的,从市人事局批准录用后报到上班之日起发给临时工资。
  在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改定工资待遇,由主管区、县、局审查,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到银行办理工资追加手续。
  非在职人员凭市人事局审批手续到银行办理工资追加手续。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高等教育自学事业,现就贯彻国发(1983)78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改为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第二教育局办公。各区、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考和日常工作,由区教育局承担。市内六个区和塘沽区暂配备一至二人(列入成人教育事业编制)负责此项工作。

  二、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制定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群众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等。

  三、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主考学校要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专人负责,合理付酬。凡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学校,应配备一名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对教师拟订编审开考计划、大纲以及参加自学辅导教学、咨询、答疑等,应视作教学任务,纳入工作量,超过工作量者应按标准付酬。教师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编写,及研究考试制度、方法等做出卓越成绩的,应做为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各高等学校都要为自学考试人员的实习、实验提供方便。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助学的力量。各部门、单位、高等学校和社会团体等都要积极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举办辅导班、咨询班、答疑站等。

  五、有关自学的几个问题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如系非在职人员,可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局申报录用计划,经人事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2.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需要调离我市者,持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证明信件和单科合格证书,到调入地区可以免试相同专业课程,并按当地规定参加其他课程的考试。
  3.各单位应大力支持职工、干部参加自学考试,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为考生安排听辅导、复习、实验、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时间。
  4.职工、干部参加自学考试辅导班,其学费按社会团体办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