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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陆军军官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办理,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3条 本校以培养陆军军官为宗旨。
第4条 本校得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基础教育。
第5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它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信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信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电子计算器中心:掌理信息行政、教学及研究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及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6条 本校设大学部、军事训练部、正期学生指挥部、专科学生指挥部、勤务营。
第7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中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少将,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8条 本校大学部置主任一人,各学系(科)各置主任一人。
前项大学部主任、学系(科)主任采任期制,由国防部定之,就具备教授资格者遴选,若暂无符合资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为限。
第9条 本校置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协助之。
前项人员之调任或聘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校置副教育长、总教官、指挥官、处长、主任、组长、副主任、主任教官、科长、营长、队长、参谋、教官、辅导长、副营长、参谋主任、连长、军医官、副连长、排长。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12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专科学校法之规定,设各种会议。
前项各种会议之名称、功能及组成方式,由本校报请国防部核定。
第13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专科学校法之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前项各种委员会之名称、任务及组成方式,由本校报请国防部核定。
第14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15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