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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颁发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6〕27号

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报告》((2005)质字第01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取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04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常州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核安全级别 抗震类别 结构型式 环境温度 规格尺寸 载荷等级 制造活动范围及 备  注
(℃) (mm) (KN) 完成形式
支承件 阻尼器 1、2、3级 抗震Ⅰ类 液压阻尼器 5~50 40 16 根据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外协项目:
(非焊接结构) 63 48 1.表面处理;
  80 80 2.热处理;
  100 120 3.理化检验;
  125 200 4.额定载荷大于5吨的动态性能测试。
  160 320
  2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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