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的规定,经研究,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由我部统一制作;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印制,中央企业的由我部负责,地方企业的由地方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自2000年7月1日起启用,原有表、证至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