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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教育部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设教育部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教育部教育预算经完成立法程序后,除维持教育部与所属教育机构、公立学校运作所需者外,对于公、私立教育事业特定教育补助,应由本会审议之。
前项公、私立教育事业包括下列机关(构)、学校:
(一)教育部所属教育机关(构)、学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属教育机关(构)、学校。
(三)私立学校、教育机构。
(四)其它办理教育事业之团体。
本办法所称特定教育补助,指于教育部预算书中明列补助项目及范围之补助。
第3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教育部政务次长兼任,其余委员之组成及产生方式如下:
一、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由教育部聘请,聘期一年,期满得续聘。
二、教育部代表:由教育部派兼。
三、相关机关代表:由教育部聘请,聘期一年,期满得续聘。
前项第一款委员人数合计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除第一项第一款委员外,由各机关代表担任之委员,得指定代理人出席,并得发言及参与表决。
第4条 本会对于教育部特定教育补助之审议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各单位应于年度预算完成法定程序后,将各项特定教育补助计画,提交本会审议。
二、本会应于教育部各单位提出补助计画后尽速完成审议,并经教育部部长核定后执行。
第5条 本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视实际需要召开;开会时,应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议,决议事项,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受补助机关(构)、学校及其它相关人员列席。
第6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教育部会计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教育部会计处及相关单位人员派兼之。
第7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由学者、专家担任之委员,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
第8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教育部编列预算支应。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