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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同城清算系统建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7 生效日期: 2001-02-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近几年来,一些人民银行分支行建设运行了同城清算系统,对方便同城支付结算,加速资金周转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总行对此统筹规划不够,使得各地已建的同城清算系统做法不统一,处理不规范,不少系统功能不全,不能适应同城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有的甚至存在风险隐患。目前,总行正在加快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该系统能涵盖除支票结算以外的所有的同城支付结算业务。为避免重复建设,规范业务处理,加强统一管理,现将同城清算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设同城清算系统的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一律不得再建同城清算系统。正在筹建或准备筹建的,应立即停止。
  二、已建的同城清算系统,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暂时保留,继续运行;待支付系统实施到位并能适应同城支付结算业务处理需要时,支付系统即取代同城清算系统。
  个别比较规范的同城清算系统,确有特殊需要的,经总行批准,在支付系统实施到位时,可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存运行,待其生命周期结束后即由支付系统取代。
  三、为节省资金,防止浪费,有关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已运行的同城清算系统除必要的维护,保持系统的正常运行外,不得再投入资金进行系统的改造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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