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
自2006年3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进出口企业必须在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
特此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代号 单位 备 注
3824710011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氟乙烷的混合物 R-500 千克 许可证管理
3824710012 一氯二氟甲烷与二氯二氟甲烷的混合物 R-50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3824710013 一氯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 R-50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3824710014 三氟甲烷与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物 R-50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3824710015 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 R-50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3824710016 二氯二氟甲烷与一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 R-50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3824710017 一氟一氯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R-506 千克 许可证管理
3824710018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R-400 千克 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