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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防科技工业200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5 生效日期: 2001-02-15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委办人(2001)31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工作安排,为做好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委属高校200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工作管理渠道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作为国防科工委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2001年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高校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有关工作。受理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具体受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事处。
  受理机构和办公室原则上面向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委属高校人事部门开展工作。军工集团公司和委属高校人事部门面向所属单位或本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受理机构的工作安排开展相应工作。

  二、军工集团公司、委属高校人事部门的职责
  1.宣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政策、办法,为申请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2.收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做好申报国家的引导分流工作,将初审情况记入《材料清单及初审情况一览表》,并签字。
  3.编写学号并填入所有材料的学号栏里。学号为:年号(2位,2001年为21)、申请受理机构代码(3位,国防科工委的受理机构代码为519)、各集团公司和院校的3位序列号(按2000年规定)。
  4.认真审核《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尤其注意对专业代码、国别代码等的核对,保证该表上信息的准确性。

  三、报送材料时间
  请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委属高校人事部门务必于2001年3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材料由专人送达办公室。为保证专家评审工作如期进行,过期未到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评审费收取办法
  请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委属高校人事部门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代收报名费和评审费,随报送材料送办公室。

  五、联系人及电话
  1.受理机构(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联系人:杨志宏、张永红
  联系电话:83983413、83983414传真:83983524
  2.办公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事处)
  联系人:张慧玲、唐莉
  联系电话:82317779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事处
  邮编:100083

附件: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出国留学申请表》原件一套,复印件四套。(每个人的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装入同一袋中)。申请人的体检表由各军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和院校存档。
  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复印件一份,原件由军工集团公司和委属高校人事部门存档。(所有申请人的《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按学号顺序用订书钉装订在一起。)
  3.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对参加200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人员排出推荐顺序,并交一份排好序的人员名单。
  4.委属高校人事部门要根据《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输机后打印《200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报送办公室;报软盘一套,应包括MAIN.CDX(索引文件)、MAIN.DBF(数据文件)、MAIN.QDB(备注文件)三个文件(请认真检查核对软盘中信息,确保无误,并对软盘进行杀毒处理后,报送办公室)。
  5.上报材料规格要求一致,复印件需使用与原件版面设计一致的A4复印纸复印。个别《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需要另寄的,请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注明,并保证于规定日期送达办公室。
  6.上报材料须整理装订。将《单位推荐意见表》和《专家推荐信》放入申请表中,并按《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装订顺序表》顺序,分别装订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请只用一颗订书钉,订在左上角)。
  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装订顺序表
  申请表原件  申请表复印件
  1  证明材料清单及初审情况一览表  申请表1-6页
  2  申请表1-8页  单位推荐意见表
  3  单位推荐意见表  专家推荐信(2-1)
  4  专家推荐信(2-1)  专家推荐信(2-2)
  5  专家推荐信(2-2)  获奖证书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6  获奖证书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国外单位邀请信息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7  国外单位邀请信息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身份证复印件
  8  身份证复印件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9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外语水平证明
  10  外语水平证明  申请表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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