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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7 生效日期: 1998-05-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政(1998)18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当前,扩大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全省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引导需求,强化产品销售,扩大消费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积极进取,勇于突破,认真研究制定剌激本地经济即期需求增长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全面清理短缺经济条件下抑制需求的经济政策,按照求新、求快、求实的要求,制定更加开拓、更加灵活的强化地产品销售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明确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企业,力求尽快取得成效。

  三、扩大工业产品销售,除政府政策推动外,主要靠企业自身努力,不断提高市场营销水平。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引导企业树立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强化市场调研,充实和加强营销队伍,建立健全销售网络体系,加大产品的宣传力度,抓住市场机遇,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商品促销活动,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经济运行态势分析,强化经济政策研究,做好政策的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加强工业品销售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五、各地、各有关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抓紧组织实施。6月1日之后仍未能实施的,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指示精神,积极引导消费,刺激需求,进一步巩固扩大我省工业产品市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
  本省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居民用电管理办法1、鼓励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停止执行原计划用电考核办法中对用户超计划用电加价的规定,今年内对每户月用电超过100千瓦时的电量,给予按原电价下浮10%优惠。2、废止原限制居民用户使用电热、电炊、冷热空调器等规定,今年内对安装冷热空调器停止收取设备增容费。3、鼓励农村对1万伏以下电网采取多种办法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4、加快实施一户一表的用电计量方式,便利居民户用电。
二、加强煤炭产销衔接5、省电力局对发电用煤要坚持执行省内煤矿供应90%、省外供应10%的比例,确保兑现。6、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用煤单位应优先使用省内煤炭,凡省内煤矿能供的,除国家计划分配的煤炭外,用煤单位不得舍近求远、从省外调进,冲击省内市场。7、定期召开协调会,落实煤炭调运方案,通过调控铁路等手段,鼓励铁路、港航、电力、煤炭及有关用煤单位,尽量多装、多运、多接、多用省内煤炭,支持煤炭企业生产。
三、疏理地产化肥流通渠道8、取消地产化肥出省销售的限制。省内各地应允许外地化肥进入本地销售,也允许本地化肥销往外地,但都必须销给有经营权的单位。严禁乱设卡、乱截车、乱罚款,阻碍化肥的正常生产和流通。9、积极鼓励化肥生产企业与各级农资公司、基层供销社、农业“三站”联营联销。对现在工商联销搞得好的滁州市、寿县、颖上等县,要进一步巩固完善联销体制;联销搞得不好的,不要勉强凑合,扩大产销矛盾。允许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工厂可以售给农资公司或基层社,也可以按统一零售价直接售给农民。10、化肥生产企业应根据变化了的市场形势,遵循市场机制原则,加强企业的营销工作建设,首先应尽量在原有销售经营渠道基础上设立固定销售网点,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渠道,积极探索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新体制,为化肥生产和经营全面走向市场打下基础。11、在地产碳铵基本满足全省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各地原则上不再从省外调入碳铵。不生产碳铵的地方可直接与本省生产化肥企业建立长期供应关系。12、对地产化肥销售运输,年底前一律免收过桥、过路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可凭化肥生产企业或县以上供销、农资企业的销售单据单程免收。13、加强化肥市场管理,严格化肥经营资格的审查,实行化肥经营“三证”制度(即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证、有偿技术服务证),经营许可证和有偿技术服务证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委托代销证由取得化肥经营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发放,严禁无证经营。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大打假工作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农、工、商利益。
四、促进建材产品销售14、本省所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规模较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安居工程以及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条件下,应优先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钢材、水泥及配套机电产品,有关单位对项目采购应实行监督。15、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钢材、水泥等产品进行质量认可,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发布产品准用公告,接受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规范省内钢材、水泥市场的经营行为,堵住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我省市场,下半年全省组织开展以钢材、水泥质量监督为重点的专项市场整顿,凡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进入省内市场销售和使用。16、各地市对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尽快落实,明确承办单位,对外省袋装水泥进入安徽市场销售,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专项资金,为我省水泥销售市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17、水泥生产企业掺兑30%及以上废渣生产销售的水泥,经国家或省质量检测机构认可的,按照国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应在5月底前制定出具体办法通知各地执行。
五、鼓励使用省产汽车、农用车18、对已通过省级汽车产品鉴定并经过省公安车管部门认可的省产汽车和省产农用运输车,可在省内销售、运营,各地公安部门应予以优先入户。19、省内用户单位新增、更新汽车,凡本省有同类产品及替代产品,能够在型号、规格、座位等方面满足需求的,原则上购买本省生产的汽车。20、鼓励农用运输车发展。农用运输车可视同农机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21、取消对社会集团购买省产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调器等专控商品的限制,各级控购办公室应对申请购买上述专控商品的,实行随到随批;对盈利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省产专控商品的,免征专控商品附加费;鼓励个人购买省产小汽车、大轿车等专控商品,地方自行规定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一律暂停。22、组织开展对购置省产汽车和农用车的收费项目的清理,重申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制止乱收费现象。23、加强进口机电设备的管理,对省内能生产且产品质量好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从国外进口。
六、扩大日用消费品销售2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净化酒类产品市场,全面清理整顿白酒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安徽酒业生产、流通的健康发展。25、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加大烟草市场管理力度,重点取缔非法卷烟批发市场,调控卷烟产销,发展重点牌号卷烟,促进安徽卷烟产品销售。26、积极扶持纺织服装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供电、卫生、公安、公交等单位的职业服和企事业单位的劳保、防寒服以及专用服装应在省内服装企业加工,原则上不准到省外采购、加工。27、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和公务活动中,应积极倡导使用安徽产品。28、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上述意见,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研究制定更加灵活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做好地产品销售工作。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情况,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补充、完善现行加强我省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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