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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港航管理局收取乌江航运绞滩服务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2]157号
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乌江航运收取绞滩服务费的函》(渝交委[2002]56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港航管理局在乌江航运段收取绞滩服务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25吨以下收费标准为每艘次50元,不足125吨按125吨计收;125吨以上的,按核定吨位(船舶证书核定吨位)每吨0.5元的标准计收。
  二、你委所属市港航管理局在乌江航运段提供绞滩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船方自愿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以上收费标准请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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