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0]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保障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重新颁发了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鉴于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全国的运行尚需逐步到位,商业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也要按照支付系统的要求加以改造,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支付系统试运行之日起,试运行城市各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使用支付系统终端方式的,在发起支付业务时,应在新旧行名行号对照表中查询,录入新行号;对接收的支付业务,应将新的行号转换为旧的行号进行本行业务处理。各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对接的,应建立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在发起支付业务时,应在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录入旧行号,进入支付系统依据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将旧的行号转换为新的行号;从支付系统接收的支付业务,依据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将新的行号转换为旧的行号,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处理。
二、尚未参加支付系统试运行城市的各银行暂使用旧的行号处理支付业务,其中通过电子联行与支付系统试点城市之间处理的支付业务,由支付系统全国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系统主站的接口进行新旧行号的自动转换。
三、规范的客户账号,最大的32位长度应予执行,其中账户种类代码的设置和应含同城票据交换号的实施问题,以及新的银行汇票专用章的启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