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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0 生效日期: 1998-06-10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管财字第135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7)国管财字第19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印发后,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现将有关处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宅公务电话
   1.已自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可按现行市价凭据报销住宅公务电话初装费,产权收归单位所有。
   2.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从下一个月开始按相应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3.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正、副职领导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按其行政级别所对应的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4.各部门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全年实际发生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其超过部分可凭据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
   1.各部门计算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的人员编制,包括中编办核定的行政人员编制、审计人员编制、监察人员编制、外事储备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2.各部门内设的外事、人防、保卫、防汛、救灾等机构的人员需使用无线移动电话的,在规定的部门控制总量内配备使用。承办重大活动或处理突发事件,可临时租用无线移动电话。
   3.一些特殊业务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另行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部门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后,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4.各部门现有无线移动电话超过规定限额的,分别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公开拍卖,各部门不得自行低价处理给个人。

  三、《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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