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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兰州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03 生效日期: 1981-06-03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政发[198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精神,城市住宅建设成绩很大,竣工面积年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如何做好新建住宅的分配工作,已成为各单位和群众最关心的事情。过去,由于有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没有由群众充分讨论,民主评议,而是由少数人决定,使新房分配苦乐不均,不少应急需优先分配到住房的困难户分不到房子。有的房管干部在分配房屋时走后门,徇私情等等。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干部关系。
  为了搞好住宅分配,现颁发《兰州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希各单位参照执行。
  兰州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和国家城建总局(1980)314号《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范围:
  根据住宅分配渠道应与住宅建设投资渠道相一致的原则,凡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主要分配给市、区两级无力建房的文教、卫生、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
  企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原则上由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房解决。如建房确有困难者,可申报主管局、区统筹解决。

  二、分配对象:
  1.拆迁户。
  2.无房户。
  3.危房户和重灾户。
  4.平均每人居住在二平方米以下的严重拥挤户。
  5.落实政策的缺房户。
  以上分配对象,不论干部、工人和居民都应按需房缓急统一安排分房。男女双方享有同等申请住房的权利、无论哪一方,有解决住房条件者,均可解决。但只解决一方。

  三、分配标准:
  在国家未颁布分配住房控制标准以前,住房分配按照家庭户口簿所列常住人口、辈份、性别等,本着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根据自然间进行分配。居住面积一般按每人平均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七平方米,对高级知识分子和统战知名人士的住房分配,在有条件时,可略宽一些,对地级以上干部的住房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夫妇双方都符合上述条件者,只照顾一方。不论何人住房凡超过标准者,均应加倍收费(具体办法另定)。

  四、分配方法:
  住房分配一定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由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反对由少数人包办和个人批条子的做法。
  1.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除市统建办公室安排就地拆迁户外,其余房屋全部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标分配到主管部门(单位)和房管所,一律不对个人。职工向本单位申请,街道居民向当地房管所申请。单位分配到的住房总数,要如实公布,通过民主评议分配到人,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再到当地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
  2.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亦应根据分配对象、标准,由单位自行分配,分配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定通过。
  3.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者,在分配房时,要给予适当照顾。
  4.一户只能有一处住房(不含已结婚的子女),新分配到住房的职工,把原住房必须退交产权所有单位。属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一律交房管部门,统一调整,不得私自转让。旧房不交者,不予办理新住房手续。
  5.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各单位的住房分配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各单位要向房管部门报送住房分配情况和有关报表。

  五、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的分配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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