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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5-04 生效日期: 1985-05-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85]72号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以及标准、计量工作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省级和厅、局(地区)级。
  凡符合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经审查后由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请奖,也可以通过行业归口部门向国家请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即填补省内空白);
   2.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注:经济效益应以年净增利税或节约价值计算)


    第五条 奖励分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1000元


    第六条 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 条的限制。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 中央在甘的单位为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所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也可以按照省属归口关系进行申报。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前款。
  (四)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应随时进行,成熟一项,申报一项。
  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应填报“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表”。属科技成果的,应附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技术鉴定证书》,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报告和成果应用情况及证明、论文等(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属推广成果应报送推广应用情况总结和推广应用该项成果的主要地区县级行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属科学技术管理的,应报送系统的总结材料或研究报告,以及应用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凡成果归属或署名意见不一致者,暂不奖励。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根据需要拨款;各地、州、市批准奖励的奖金由地方财政经费中开支;属省级各部门批准奖励的由各部门的经费中开支。
  地、州、市(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地、州、市(厅、局)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奖状授予完成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奖励证书授于直接完成该项目的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地方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甘政发(198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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