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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兰州市房屋互换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 1987-07-10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兰房管字[1987]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驻兰部队、在兰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加上城市建设等多种原因,要求换房者日趋渐多,互换范围也越来越大。我局1979年制定的《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互换试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目前的换房业务。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兰州市房屋互换办法》,现予颁布执行。
  特此通知
  兰州市房屋互换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本市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和生活,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管理,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全市的房屋互换手续,并对此项工作有检查、监督和处罚权。

  第三条 住房互换使用,本着双方住户“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个人申请,双方协商后,经兰州市房管局房屋互换站审查同意,办理换房手续。本办法只是住房使用权的互换,不涉及产权的互换。

  第四条 房屋互换范围:
  1.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住户之间的住房互换;
  2.单位自管住房与直管公房之间的住房互换;
  3.私房(包括私房产权人同意的私房租赁户)与直管公房之间的住房互换;
  4.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以及私房与单位承租直管公房之间的住房互换;
  5.单位之间整幢整单元楼房的互换;
  6.跨省、市居民之间的住房互换。

  第五条 房屋互换手续:
  1.凡直管公房住户之间的互换,双方住户必须到所在房管所清理手续,由房管所审定签字,由房屋互换站统一办理房屋互换手续。
  2.直管公房住户与单位房住户互换房屋时,双方必须清理住房手续,交清房租,公房由所在房管所审定签字,单位房住户须持户口及房屋产权单位的换房证明,在互换站审查办理互换手续。
  3.直管公房住户与私房住户住房使用互换时,公房由所在房管所审定签字,私房户需持换房申请、户口及产权证,由互换站审查办理互换手续(互换后的维修等事宜由住户同私房主自己签定协议)。
  4.单位集体承租的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使用互换时,双方住户须持户口簿和单位换房证明信(集体承租的公房要经所在房管所审定),方可到互换站办理换房手续。
  5.单位之间整幢整单元楼房互换,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有完整的资料,持产权证件,经房屋互换站审查后办理使用互换手续。
  6.跨省、市居民互换房屋使用权,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当地房管部门证明信,经互换站审查办理。

  第六条 房屋换成后,如一方推翻协议,一切经济损失应由推翻者负担。

  第七条 未经互换站同意而私自互换公房者,所在房管所可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15元)后报互换站补办手续,否则按串户进行处理。

  第八条 换房住户必须遵守互换办法。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利用互换房屋进行串房、转让以及私下更换住户姓名、倒换住房,更不得从中谋取私利。如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诉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换房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1.进行登记的住户,每户收取换房登记费0.5元。
  2.房屋换成后每户交手续费3元。

  第十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互换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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