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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1-12-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1]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现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跨入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迫切需要通过教育改革和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一大批各级各类专门人才。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渝战略需要高质量的教育,高质量的教育必须依靠高素质的教师。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二)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继续教育。教师只有通过继续教育不断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终身教育理念,大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应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已经全面开展,管理体制不断理顺,培训网络初步建立,全员培训有序推进,骨干教师培训力度加大,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这为我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管理体制亟待完善,经费投入不足,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因此,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认清形势,充分提高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面向全体、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加大全员培训力度,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教师教育专业化水平。
  (二)“十五”期间,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保障机制,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新型教师队伍。其主要任务是:
  1.全员培训。到2003年,完成全市中小学教师以计算机知识和技能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到2005年,对全市中小学教师普遍进行一次教育教学岗位培训。
  2.骨干教师培训。实施“122”计划,即到2005年,培养造就在全国或全市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家100名,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2000名,区县级骨干教师20000名。
  3.培训者培训。到2003年,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者普遍进行一轮培训。
  4.新教师培训。每年完成中小学新任教师岗前培训。
  5.学历教育。到2005年,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7%、90%、85%和60%以上;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层次提高率均达到50%以上,有3%以上的高中(含职高)教师取得硕士学位,职业高中“双师型”教师人数达到20%以上。
  三、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一)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校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建立以教师进修院校和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教研、科研、电教等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式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1.教师进修院校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管理工作。各级教师进修院校要加强管理,大力改善办学条件,更新培训观念,创新培训模式,确保培训质量。
  2.普通师范院校要紧密围绕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探索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所需要的师资培养培训相衔接、职前职后一体化的模式,调整培养培训目标,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更新教育手段,提高教师教育专业化水平。
  3.中小学的校本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各地中小学要把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校本培训计划,加大管理力度,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大力开展以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的形式多样的校本培训。
  4.鼓励非师范类等其他高等院校和教研、科研、电教等部门共同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5.提倡并鼓励教师通过自修等多种形式提高自身素质。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各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认真实施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122”计划,加强指导和考核,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1.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加大信息技术课、外语课、心理健康课、艺术类和综合类课、职业中学专业课及实习指导课师资的培训力度,应用优秀的教育教学软件,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积极开发和建设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网络,开展教师继续教育远程教学的试点工作。加强以计算机知识和技能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2.进一步加快中小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在职教师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拓宽教师培养培训渠道,加大普通师范院校对中小学高学历师资培养培训力鹿根据需要,增加成人高等教育师范类本、专科招生计划,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有关高等院校要加强管理,密切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注重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保证培训质量。
  (三)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师资库,发挥师资库的作用。采取举办研修班、组织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者培训。
  (四)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认真建好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验区。各实验区要积极承担科研课题,开展实验研究。各级教师培训机构、教育科研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指导和鼓励中小学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
  四、理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归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配套政策,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制定各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检查、评估、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
  (二)非师范类等其他高等学校和教研、科研、电教等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五、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作为教育执法检查和教育考绩的重要内容。
  (二)切实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资设立中小学骨干教师专项资金。
  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解决。
  (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和扶持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启动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计划,对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的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费培训,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尽可能实行免费培训。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中小学校要按照规定落实教师的有关培训经费和待遇,保证培训时间,为教师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切实加强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市负责重点建好重庆教育学院。各区县(自治县、市)应设立并建好一所功能齐全的教师进修学校。根据区域布局和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经济和教育较为发达地区且条件具备的教师进修学校可以申报设立教师进修学院。
  (六)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实施办法,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把继续教育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考核、评优、晋级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七)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和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进行批评,督促其改进工作。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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