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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11-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7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铁路分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暂时保留重庆市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的批复》(财综[2001]51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收取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治安联防费
  (一)治安联防费的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1、凡在我市境内的公民都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城镇的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参加所在地治安联防工作。联防队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常住人口(不含农业人口)的0.5‰。
  2、各单位和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一单位职工人数和经营情况,按本单位职工总数1.5至2.5‰选派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对选派的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单位要予以支持)。一个单位职工人数不够的,可由数个单位协商共同选派人员参加,其费用由共同选派的单位分摊。
  跨地区的单位,其收费由上一级公安、物价部门协调,按规定标准分摊。
  3、对选派联防队员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可以金代劳,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治安联防费,由联防队统一招聘联防队员。各单位采取选派联防队员或缴纳治安联防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以金代劳收费标准:
  1、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繁华复杂地段以金代劳每人每月250元;
  2、万州、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涪陵区的繁华地段按以金代劳每人每月200元;
  3、上述非繁华地段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以金代劳每人每月150元;
  4、小规模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每月某单位或每个铺面(固定摊位)收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0元;万州区、涪陵区5元;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元。
  (三)2001年按以上收费标准收取治安联防费,2002年1月起按以上标准的50%收取,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四)、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有关规定:
  1、农村地区一律不得收取治安联防费。
  2、敬老院、孤儿院、小学校、幼儿园、残废人福利事业单位、监狱、寺庙、教堂、居民生活物业管理小区免交治安联防费。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学(含职业中学)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至80%计算收取。
  4、单位人数的计算:学校不含在校学生,医院不含病员、旅店招待所不含旅客。对外营业的影剧院(含录像放映厅)按安装总座位数的20%计算人数。歌舞厅(含音乐茶座、卡拉OK厅)按核定人数的50%计算。
  5、集贸市场内的治安联防工作,由经营市场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所需费用统一从市场管理费中开支,不得再从集市经营者收取治安联防费。
  6、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治安联防费的收取可由物业管理部门在管理费中按规定统一缴纳。统一缴纳有困难的,各单位可分别按规定缴纳,严禁重复收取。
  7、对确有困难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或免交。
  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
  2001年按铁路运输货物每吨0.3元收取,2002年1月起按铁路运输货物每吨0.15元收取,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原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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