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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1]99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激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加速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按技术要素的科技含量和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贡献率,合理体现其价值;要有利于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本试行意见中的技术要素是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社会生产时投入的智慧和能力,即运用先进知识、先进经验、先进技术从事社会生产特别是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职务活动。本试行意见中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有:一次性分配、多次分配或按年度收益分配;既可采取股权、期权等方式分配,也可采取现金方式分配。提倡对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科技人员采取股权等方式分配,以促进科技人员与生产企业更紧密地结合。

  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措施
  (一)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专利折价入股实施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作价金额占公司、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作价入股的职务技术成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完成人员,可享有不低于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份中20%的股份,最高不超过30%。
  高新技术成果由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认定。
  (二)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专利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1年起连续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分配给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5%。
  (三)事业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可从该技术成果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所得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在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30%。
  (四)事业单位引进专利或技术的项目,在自主开发、成功投产后3-5年内,每年可将所得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人,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5%。
  (五)鼓励高校、科研等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可从所得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单位内部分配,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35%,其中的20%-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者。
  (六)经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或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其收益分配可在上述规定比例上提高10%。
  (七)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事业单位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允许该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权属关系前提下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该事业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组织力量帮助成果完成人、参加人进行成果转化。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参加人签订协议,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的,事业单位可享有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权中最高不超过35%的股权,也可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共同完成的职务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以共同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也可以各自进行开发、转化。仅由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与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以奖励或其它适当的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实施转化中开发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其他人不再参与分配。
  (八)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所获收益,可从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45%。
  (九)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挥科技专长,自愿到县、乡、镇、村兴(领)办企业或者承包土地。科技人员在完成合同后所得收入,在向所在单位缴纳经营管理费及相关税费后,归承包人所有。
  (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成果转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所得收入归本人所有。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数额按单位与科技人员事先商定的协议执行。科技人员在与单位协商并取得单位同意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与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
  (十一)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其转让所获收益归个人所有。
  (十二)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或主要管理者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由于法人或主要管理者科学、合理、杰出的管理给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其管理要素可以视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除外)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试行意见涉及的其他税收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四、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组织实施
  我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实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分配方案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人事部门要协助相关单位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协调,促使问题得到解决。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同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涉及专利权的纠纷,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临时建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委员会(小组),对本单位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进行测算,在充分听取参与分配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公开、公正。分配委员会(小组)由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部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分配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涉及本人的分配时应予回避。
  事业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每年第一季度,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上年度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审计监督,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本试行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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