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环发[2001]433号
为了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和市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2001年8月26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2001年9月1日起,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加装排气净化装置,且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轿车及5座客车方可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
二、在渝机动车销售单位应严格按本通告要求组织轿车及5座客车货源,积极向购车主宣传在我市申请轿车及5座客车注册登记的有关政策和时限要求。逾期未销售完的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由生产企业负责无条件收回改造。
三、车主购车后应及时办理入户注册登记手续,凡8月25日前新购的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必须在8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销售单位不按规定积极向购车主宣传有关政策,8月26日后仍向购车主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导致不能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的,由销售单位负责无条件收回。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商委对我市生产、销售及车辆注册登记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仍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逾期仍允许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注册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告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0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