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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 2006-01-23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一。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2 410141024103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
3 410441054106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
4 4301 生毛皮
附表二
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8331100 硫酸二钠
2 2712200027101994 石蜡
3 320411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
4 28054000 汞
5 81041100810419008104200081043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镁
6 28418010284180402825901228259019.102825901128418020284180302849902081011000.1181011000.1981011000.90810194002825901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7 80011000.1080011000.9080012020800120108001209080030000800400008006000080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锡废碎料
8 79011100790112007901200079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锌废碎料
9 8110101081101020811090002825800081102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及锑制品、锑废碎料 农药
10 2918900010 2,4,5-三氯苯氧乙酸(又称2,4,5涕)
11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2 2930909029 敌菌丹、甲胺磷
13 2918199020 乙酯杀螨醇
14 2910900010 狄氏剂、异狄氏剂
15 290890901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地乐酚、地乐酚盐
16 2903309020 二溴乙烷
17 292419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敌蚜胺
18 29035100102903510010129035100102 林丹
19 2903510090 1,2,3,4,5,6-六氯环已烷(又称六六六)
20 290362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1 2921430030 杀虫脒
22 2924199010 久效磷、磷胺
23 2920100010 甲基对硫磷、对硫磷
24 2908109010 五氯苯酚
25 2903590020 毒杀酚
26 2903590030 灭蚁灵
27 2931000012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苯
28 2842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酸汞、焦硫酸汞
29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30 28342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硝酸汞、硝酸亚汞、硫酸汞
31 282619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氟化汞
32 2812104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33 281290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碘化汞
34 293100002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35 2838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硫氰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
36 282749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铵汞、氯化钾汞
37 282759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溴化汞、碘化汞
38 2825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氧化汞、氧化亚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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