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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渝海七星家具装饰市场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471号

重庆渝海七星家具装饰市场:
  你司“停车库收费的申请”已收悉。你司有100个车位,进出口通道2个,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条件。根据渝价(2000)740号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场实际,经研究,核定收费标准按一级停车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4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请于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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