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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商业银行核对逾期债权债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3 生效日期: 1998-05-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8]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逾期拆借资金清收工作小组: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汇总,你分行融资中心与交通银行等12家商业银行尚有逾期债权债务(具体数额见附件)。请与各商业银行逐户核对认证,双方加盖公章后,于1998年5月20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1998年5月13日


附:融资中心与商业银行逾期资金情况表
填报单位:              分行(盖章)                             单位:亿元
商业银行名称               从融资中心拆入                     拆出给融资中心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1.交行
2.中信
3.光大
4.投资银行
5.华夏
6.民生
7.广发
8.招商银行
9.海南发展银行
10.福建兴业
11.深圳发展
12.浦东发展
……
13.总计
说明:联系人与电话: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货币市场处,电话(010)66194273,传真电话:(010)66016482或66016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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