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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南岸区响水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9 生效日期: 2001-06-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435号

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公司申报:响水苑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绿化用地2272.35平方米,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小区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供住户休闲活动的场所;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达到上述条件后,响水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四级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住宅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小区内经营用房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小区办公用房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设备设施未完善前,按照设备设施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四)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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