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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经查,你公司1998年4月末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1997年使用个人股票帐户进行股票自营业务,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